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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各级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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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各级各类学生

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学校、各行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市直各幼儿园: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现将市直各类学校2019-2020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区市参照执行。

一、高校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申请方式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学生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即可。

2.评审办法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根据《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和《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1号)精神,制定本校具体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工作。各校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3.材料报送

1)学校评审办法、学校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和2019-2020学年评审意见。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4)《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

5)需办卡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请各高校10月24日前,将上述材料按要求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二)建档立卡免学费

1.受助对象

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和在部属、省外高校就读的青岛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2.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学生根据我市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市属高校在校生免学费申请表》、有效《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在部属、省外就读的青岛籍学生根据我市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生源所在区市资助中心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部属及外省高校在校生免学费申请表》、学费缴纳收据、有效《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评审公示。学校(区市)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上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区市)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及退还。市属高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予以解决。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生生源所在区(市)财政,不足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

3.材料报送

1)市属高校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市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学校,由学校留存备案;部属及省外高校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区市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留存备案。

2)《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请各高校10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按要求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业务

(一)名额分配

1.根据学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2.对涉农专业、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资助。

(二)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低保证家庭学生、持有《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户籍为680个国家贫困县的学生(限农村或乡镇非农,不含县城)需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2.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班级初审、学校审核后汇总,填写《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三)材料报送

1.学校评审办法、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和2019-2020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2.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重不能通过的,不得申报)。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4.需办卡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学生,为后续用卡方便,建议办理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学校证明;已满16周岁学生,只有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办理助学金卡,未办理的请尽快办理;过有效期限的,请重新办理。

三、普高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助学金

1.名额分配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学校在籍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2)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和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学生全部资助。

2.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低保证家庭的学生、持有《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由学校进行认定;其它申请助学金的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2)对学生申请进行班级初审、学校审核汇总后,填写《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一、二档资助。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3.材料报送

材料报送内容与中职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内容一致。

(二)建档立卡免学费

1.受助对象

全市规范办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青岛市和各区(市)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均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2.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家庭的学生需提供有效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需提供有效《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学生需提供有效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学校评审。普通高中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免学费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上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及学费免除流程。自2020年起,市属学校每年度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于第一季度按照上一年度免学费资金执行数直接拨付到学校账户。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将学生免学费申请表、证明材料、汇总表及明细表等报市资助中心复核;学校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免除学费的学生,需在《普通高中免学费学生明细表》中签字,学校留存备案。以后年度,政策没有变化,将不再单独拟发关于免学费的工作通知,学校按照该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3.材料报送

1)《普通高中免学费学生汇总表》。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稿。

2)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学校,由学校留存备案。

3)11月30日前将免学费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息系统。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

(一)做好免费教科书、作业本发放和资金支付工作。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发行和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青财教〔2013〕18号)要求,与当地财政局和新华书店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免费教科书、作业本的发放和资金支付工作,确保所有义务教育段在籍在校生的免费教科书和作业本发放到位;确保小学一年级新生和其他年级刚转入我市的新生《新华字典》发放到位;确保免费教科书、作业本和《新华字典》的资金支付规范、及时、足额。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区市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青政发〔201631号)要求,做好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与发放工作,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寄宿生全部补助生活费。

五、学前教育资助业务

(一)政府助学金

1.资助对象

经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2.评审程序

助学金的具体评审程序和办法按照《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3号)执行。

3.材料上报

1)幼儿园评审办法、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和2019-2020学年政府助学金评审意见。

2)《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情况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

3)获得政府助学金儿童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发放明细表》电子版。

(二)免保教费

1.受助对象

经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在园残疾幼儿、孤儿、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2.评审程序

1)儿童家长申请。儿童家长根据学前免保教费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递交《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免学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残疾幼儿需提供有效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孤儿需提供有效孤儿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的幼儿需提供有效《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幼儿园评审。幼儿园负责本园困难儿童免保教费评审工作,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幼儿园在收到申请后,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儿童组织评审。经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幼儿园账户。已于学期初免除保教费的幼儿园,资金用于补助经费缺口;学期初未免除保教费的幼儿园,要于补助资金到位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退还儿童家长。幼儿家长收到补助金后,在《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儿童明细表》签字,幼儿园留存备案。

3.材料上报

1)《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儿童汇总表》。幼儿园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2)儿童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幼儿园,由幼儿园留存备案。

请市直各幼儿园于2019年10月17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并于12月20日前将受助幼儿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查询”模块的“重点保障人群情况查询”功能,及时查看关注本单位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特殊家庭学生,确保将重点保障的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现行学生资助体系,并单独建立台账。

(二)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卡内。各学校要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儿童)家长或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各学校要告知家长和学生银行卡使用相关知识,提醒家长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注销银行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避免因卡丢失而造成个人损失。

(三)各区市教育(体)局要于12月15日前将各学段学生资助信息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各学校要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奖助学生签名表、受奖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

1.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用表

2.中职国家助学金业务用表 

3.普高国家资助业务用表

4.学前教育资助业务用表

 

                              资助中心

                       2019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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